拖克索

满语,意译,意为“庄”、“庄子”、“屯里”、“屯庄”等。清初汗、贝勒和八旗官员役使阿哈(壮丁、奴仆)耕种的庄园。早在后金初期,辽沈地区已大量存在。天命四年(1619)八月,努尔哈赤曾遣“诸贝勒的包衣八百人”往边外打谷。同年,李民寏在《建州闻见录》中指出:“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买卖)、农庄(将胡多者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十年(1625)十月,努尔哈赤在辽沈地区新编大批拖克索,佥派汉民充当壮丁。每庄置庄头1人,庄丁12名,耕牛7头,耕地100垧,80垧庄丁“自食”,20垧作官赋。顺治元年(1644)以后,清帝和八旗王公贵族复在关内外新设大批拖克索。这些拖克索已属于具有劳役地租性质的农奴制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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