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通商条约

意大利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五年九月十八日(1866.10.26),由清总理衙门大臣谭廷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意国使臣阿尔明雍(Vittorio Arminjon)签于北京。凡五十五款。主要内容:(1)意大利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意大利设领事,任便意商贸易、赁房买屋、租地建造;(3)意人可持照到中国内地通商、游历;(4)意人可任便雇佣华人,买卖各种书籍;(5)意大利在华商税俱照通例,与列强均等;(6)清方负责保护意人在华之财货、债权;(7)意大利享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随同此约还签订了《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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