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条约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八日(1858.6.18)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主要内容:(1)美国公使得随时到北京“暂住”,清政府若允许其他国家公使驻京,应准美国一例照办;(2)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湾(选定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商人得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修建医院、教堂等;(3)清政府应保护美国教士在中国自由传教;(4)美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两国人在中国争讼,中美官员应会同办理,美国人在中国犯罪,“应归领事官按本国例惩办”;(5)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利益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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