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条约

亦称《中俄改订条约》。清政府拒绝《里瓦几亚条约》后,沙俄强迫清政府改定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七年正月二十五日(1881.2.24),由清方代表曾纪泽与俄方代表格尔斯(Н.К.Γирс)、布策(Ε.Κ.Бючов)签于俄国首都圣彼得堡。凡二十一条,另附专条一,并随签《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此约与《里瓦几亚条约》相比:(1)争回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但仍划失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北疆的斋桑淖尔以东地区;(2)增设领事由七处减为肃州和吐鲁番两处;(3)通商路线取消了嘉峪关至汉口之陆路和沿松花江至伯都纳之水路,将俄商在新疆免税贸易改为“暂不纳税”;(4)清方赔款由五百万卢布增至九百万卢布。其他内容大致相同。沙俄援引并歪曲本约中有关勘界和安设界牌的规定,又先后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中俄伊犁界约》、《中俄喀什噶尔界约》、《中俄科塔界约》、《中俄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和《中俄续勘喀什噶尔界约》等子约。通过本约及其子约、沙俄又割占中国领土七万多平方公里,并进一步扩大了在华的政治、经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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