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条约

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10.25)清钦差大臣奕訢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共十款。除确认《中法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的二百万两赔款增至八百万两;(2)赔还以前没收的天主教产,法方在中文约本上又私自增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样;(3)增开天津为商埠;(4)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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