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除

选官制度。或称辟署、辟举。指高级官吏使用僚属的一种方式。汉代中央自丞相、御史大夫、三公以至地方官员如州牧、郡国守相皆可自行辟除掾属。被辟除者经公府、州郡试用,再经荐举或察举,可迁任中央或地方官职。北朝后周时刺史僚佐、州吏亦自署。隋代,一命之官皆出于朝廷,州郡不得辟除。唐初,视品官及流外官皆判补。后藩镇幕职多自辟。北宋初年,令藩镇不得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雍熙二年(985)令转运使及州郡长吏不得擅举人所部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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