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

清代在蒙古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于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间先于内蒙古,后逐步推及外蒙古及新疆、青海等蒙古族聚居区。内蒙古所属六盟四十九旗,外蒙古所属喀尔喀四盟八十六旗,杜尔伯特二盟十五旗,土尔扈特五盟十三旗,和硕特一盟三旗,青海额鲁特等一盟二十九旗。各旗大多以原有的鄂托克(小领地)为基础,仿照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建立,为清政府直接管辖下的蒙古地区基本的行政、军事编制单位。每旗由清廷从本旗王公及台吉或塔布囊内任命札萨克(旗长)一人掌办旗务、协理台吉二或四人协办旗务,并置管旗章京一人统管一旗之事、副章京一或二人分管一旗之事。旗下设佐领若干,凡旗众均编入佐领之下,以佐领、骁骑校各一人领之,平时生产,战时从征。此外,每六或五佐领,并设参领一人统辖。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但不是旗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每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掌办本盟各旗会盟事宜及旗务。凡会盟,一般三年一次,任务是清理刑名和编审丁册,初由清廷特派会盟大臣前往主持,乾隆十六年后改由各盟自己会集办理,然后将所办事件报理藩院查核。盟旗制度加强了清廷对蒙古各部的管理和控制,对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中国国家统一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加强了清统治者和蒙古贵族对旗民的剥削和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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