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税

明清税课。系商税外之附加税。约始行于明中叶。凡商民货物入乡镇市集者,无论贵贱多少,不管能否卖出,一应抽分征税。清沿明制。所征税额虽不高,但往往重复征索,对商民苛扰颇大。雍正后,为防官吏侵渔扰民,规定地方上报落地税银,限定于府州县城镇及大乡巨堡范围内征收,并不得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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