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籍

离原籍所在地于异地落户入籍。历朝对寄籍有不同规定。一般乱后或建国之初,因流离不能归或不愿归籍者,许于所在地著籍,授田输赋。明制,因故侨居于外,如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等,离本籍千里者,方许收附入籍,不及千里者发还原籍。清律,室庐以税契之日起、田亩以纳粮之日起,扣足二十年,移会原籍地方,据文立案,方准在寄居地方入籍。报户部存案后,即可报捐应考。迁徙六十年以外者,与土著无异,不必报部,即可报捐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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