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主

即准许八旗奴仆脱离本主。清太祖努尔哈赤时即定,“凡讦告诸贝勒者,准其离主”。天聪五年(1631)七月,清太宗皇太极再次议定离主条例,规定:凡讦告不入八分贝勒私行采猎、隐匿出征所获、擅杀人命、奸属下妇女、冒功滥荐、压制讦告该管之主等项罪行者,均准其离主。离主之奴仆并未取得自由身分,而是拨与本旗其他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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