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私属作人

新疆吐鲁番高昌麴朝文书所见封建隶属人口之一。在名籍中附于主人名下,可供买卖和继承。此种人口为主人田作,或供主人出租劳力取利;具有一定的私人经济,可以拥有小块土地,并有承担经济赔偿的一定财力。除在主人名义下提供官役外,官府亦向作人征收田租和赋钱。其劳动时间分为应归主人占有的部分和本人占有的部分。以年度为单位向主人赎出划归主人的劳动定额,称为“步出”,该年所交赎金称为“步出价”。此种作人有别于作为各种类型服役者的“作人”和作为雇佣人手的“作人”,而与南朝“十夫客”的身份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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