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

刑罚名。即剥夺罪犯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其名始于北周,并列入五刑之一,年数为一至五年。隋改为一至三年,唐、宋、元、明、清因之。唐律规定,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劳役地点在京师(长安)者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地官役使。刑期带枷。能赎罪者(见“赎章”),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三十斤,二年四十斤,二年半五十斤,三年六十斤。宋承唐制,亦分五等,并依折杖法,五等徒刑可改为责打脊杖二十至十三下,即予释放。明制折杖为一百至六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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