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御史

官名。明清都察院长官。明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本正三品,旋改正二品。次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本正四品,旋改正三品。再次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本正五品,旋改正四品。掌纠劾百司,提督各道御史,为皇帝耳目风纪之臣。皇帝派往各地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等大员,皆兼都御史衔,以便行事,但不理都察院事。清左都御史,满汉二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改从一品;左副都御使,满汉二人,正三品。原有左佥都御史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省。右都御史为总督加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督、漕督加衔,不理都察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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