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

①历代政府对盐的产制、收储、运输、销售、榷税、缉私等各方面管理工作之总称。亦称“盐务”。古代对盐的管理起源很早。《周礼》记载有掌盐之官,称“盐人”。春秋战国时,设官征税。秦汉以后,历代均设置专官或专门机构管理盐务,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法规,以保证对盐业的管理及盐税的征收。参见“盐法”、“盐税”、“盐人”、“盐铁使”、“都转盐运使司”等。②官名。清代管理盐务之职官。初设长芦、两淮各一人,余以总督、巡抚兼职;又沿明旧制,各省置巡盐御史。顺治十年(1653),与各省巡按御史一并议停,盐务交与都转盐运使司管理。康熙十二年(1673),仍令御史巡视盐务。雍正以后,改置盐政。以总督兼盐政者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四川、两广六人,以巡抚兼盐政者山西、云南二人,均分领各盐运使司、盐法道,总理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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