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盐

宋代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五代后唐(923—936)时,农村育蚕,官府按户配盐,蚕事毕,人户随夏税纳钱绢,称蚕盐。宋因之,仍在京东、京西、开封府等地实行。庆历元年(1041)以后,官不给盐而百姓纳钱如故。至和中,乃令百姓减纳蚕盐钱十分之三。直至南宋,仍保留这种对农民的无偿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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