昼夜漏刻

计时学名词。昼漏刻和夜漏刻的合称,古代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以日入后三刻(后改二刻半),为昏,以日出前三刻(后改二刻半),为旦,从昏到旦为夜漏刻;从旦到昏为昼漏刻。冬至昼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昼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分昼夜各五十刻。由于冬、夏至时间相隔一百八十二至一百八十三日,而昼夜漏刻相差二十刻,因此在东汉以前规定从冬(夏)至日起,每隔九日昼漏增(减)一刻。事实上每日昼长的变化并不相等,误差可达到二、三刻。东汉以后,由于漏刻测量逐步精确,自永元十四年(102)起,按太阳去极度,每隔二度四分时,漏刻增减一刻。自《后汉四分历》以后,各个历法中都根据自己的测算,将二十四节气日的昼夜漏刻或相应的其他数据列表绘出。与昼夜百刻平行的,还有一昼夜分为十二时辰制度,每辰等于81/3刻。由于一百刻不能为十二整除,一百刻与十二时辰难以配合。汉哀帝建平二年(前5)和王莽居摄三年(8),改百刻为百二十刻,但不久即停止。南朝梁武帝天监六年(507),曾一度改昼夜九十六刻。大同十年(544),又改为一百零八刻,也都只通行数十年。到陈文帝(约563)朱史造漏刻,又复百刻制;唐宋以来,仍用百刻制。清以后又改为九十六刻和十二时辰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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