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干(幹)

东魏、北齐时国家授予各级官吏以劳役人口之制度。依官员功勋大小,由皇帝勅给,可食一州、一郡(或同时食两郡)、一县之干。诸州刺史守令以下,干及力皆听敕乃给。食干有类食邑、食封,并可列入官衔,如《齐故侍中车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左仆射吏部尚书太常卿食贝丘县干赫连公墓志》即其例。所授之干由州、郡、县所部之民(即隶户)充当。为所勅给之官员从事无偿劳动,或每干输绢十八匹,干身始能放免。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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