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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机关通行记录囚犯供词的文书。《汉书·张汤传》颜师古注:“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王先谦补注:“传爰书者,传囚辞而著之文书。”《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居延汉简》中均有爰书,其内容包括司法案件的诉辞、供辞,现场检验记录和案件的综合性报告。秦汉以后历朝沿其制,并规定须由主审官员据人犯招供亲自定稿,并连同有关案卷咨揭刑部备案复核,由刑科稽察。重大案情则须由三法司会勘,或九卿会议,再报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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