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格式

隋唐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以正刑定罪”凡五百条。即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内容详见今存《唐律疏议》一书。“令以设范立制”,即对国家典章制度的规定。如《官品令》规定内外官吏的品级,《职员令》规定内外官吏的职掌,《田令》规定土地的分配制度,《赋役令》规定赋役制度等。日人仁井田升《唐令拾遗》一书收集令文七百一十五条。“格以禁违正邪”,即政府以诏敕形式颁布的各种禁令,主要是对违法者的处罚,可看作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历朝诸帝常颁布各种敕格,即以年号命名,如《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开元格》等。又按各格的内容,以尚书省的二十四司分类立目,如《户部格》、《金部格》等。敦煌文书中有《散颁刑部格》一卷。“式以轨物程事”,即官府机构的办事章程。如《水部式》(罗振玉《鸣沙石室佚书》收载),规定关于水利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和桥梁、津渡的管理维修等章程;《职方式》中有关于烽燧的举放数目,各烽联络办法等规定。律、令创始于秦,格、式创始于东魏、西魏,至隋并行,唐沿用而更加完备。四者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构成严密的统治制度和法典体系,对后世影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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