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马

即保甲养马。宋神宗时,规定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及开封府界诸县保甲养马,户一匹,物力高而自愿者二匹,给以官马,或官给钱自买。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户十户为一社。保户马病死,由养马户单独赔偿;社户马病死,由养马户与其他九户共偿其半。后复推行于京东、京西路。哲宗时罢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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