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制

法定刑具之一。古代犯人多戴枷(一种加在犯人颈上的木制刑具),历代对不同犯人所用之枷有不同定制。如北宋淳化二年(991),官府置枷,徒、流罪重二十斤,死罪重二十五斤。景德四年(1007),规定杖以下罪应枷讯者,置枷重十五斤。枷用干木制,长五至六尺,颊长二尺五至二尺六寸,阔一尺四至一尺六寸,径三至四寸。枷上刻阔狭、轻重数字。杻长一尺六至二尺,宽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至一斤,长一尺至一尺五寸;锁长八尺至一丈二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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