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格

罪名。亦作废格沮事。指拒不执行诏令或对诏令阳奉阴违而贻误政事的行为。西汉武帝时立废格之法,多从重判处,或至于死刑。《汉书·义纵传》:“杨可方受告缗,纵以为此乱民,部吏捕其为可使者。天子闻,使杜式治,以为废格沮事,弃纵市。”又《食货志》:“张汤以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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