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第一审掌民刑诉讼案件之不属初级审判厅权限及大理院特别权限内之案件;第二审掌凡不服初级审判厅所判决而控告者。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推事三人会鞫之,为合议制。置厅丞一人,管理厅务。下设刑科、民科各三庭,置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各庭置庭长一人。配置同级检察厅,掌纠正同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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