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课税所

官署名。简称课税所。元太宗二年(1230)置。蒙古初据中原,税收无定制,官吏多聚敛自私。太宗准备攻金,军需无从筹措,耶律楚材建议均定中原地税、商税、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万石。乃立征收课税所,长官为正、副使,以士人陈时可等人担任。共分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等十路,合称十路征收课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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