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工匠

简称班匠。明代工匠之一种。由地方官府编成班次,轮流赴京上工,隶于工部。洪武十九年(1386)定三年一班,每班无偿服役三个月,往返盘费自筹。二十六年,又按不同行业及役作繁简,分一年、二年、三年、四年和五年一班的新制。如刷印匠一年一班,木匠五年一班。是年发给勘合之轮班工匠有六十二行业,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名。景泰五年(1454)起,除清江、卫河两船厂仍两年一班外,其他划一为四年一班。各色班匠每月上工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一季期满,放回原籍。上工时,日给柴米盐菜。歇工停给。工匠轮班期内,初定免其家他役,后改免二丁,余丁一体当差。成化二十年(1484)以后,由亲身赴役逐步以匠班银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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