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奴婢

即私奴。私人占有的奴婢,男性为奴,女性为婢。秦代数量较少,汉代日益增多。上自皇帝、贵戚、官僚,下至地主、商人都蓄有私奴婢,其数量多以千计。来源主要为买卖和赏赐两种。买卖又分自卖和略卖。自卖者大多为破产农民。略卖良人为奴虽为法律所禁,但贫民仍常被略卖。赏赐为贵戚、功臣获取奴婢的重要途径。私奴婢一般充任家内服役,用于手工业、商业的数量也颇为可观。大官僚张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伎作事,内治产业。秦汉时私奴婢身分地位较之以前已有提高。秦时法律禁止擅杀奴婢,杀奴婢当告官。东汉时屡颁法律禁止伤害奴婢。西汉初年和东汉初年均下令赦免自卖和被略卖的私奴婢。奴婢还可以从军,甚至做官。汉代特别是西汉后期,因奴婢数量的剧增,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武帝时董仲舒奏言“限奴婢”,哀帝即位一度对私人占有奴婢规定具体限额,王莽改制时更禁止私奴婢买卖,但皆因地主阶级内部反对而废置。后代亦有,地位大体相同,数量或多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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