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杖法

宋代刑罚方法之一。流、徒、杖、笞刑的代用刑。建隆四年(963)规定:凡原判加役流,改罚配役三年、脊杖二十下;原判流放三千、二千五百、二千里,顺次改罚脊杖二十、十八、十七下,皆配役一年;原判徒刑三年、二年半、二年、一年半、一年,顺次改罚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下,刑后释放;原判杖刑一百、九十、八十、七十、六十下,改罚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下,刑后释放;原判笞刑五十、四十和三十、二十和十下,改罚臀杖十、八、七下,刑后释放。后又规定,每脊杖一下,减役五十四日;大杖一下,减役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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