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官名。掌治狱。李通理、吏。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李假借为理,实为吏。”《管子·大匡》:“国子为李。”戴望注:“李,狱官也。”《汉书·胡建传》:“黄帝李法。”颜师古注:“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②战国赵李同之父封邑。东汉属平皋县,称李城。参见“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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