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

古代刑罚名目。用官杖责打犯人脊背或臀部、腿部。唐律定为“五刑”之二,重于笞刑,轻于徒刑。五刑之中,除笞、死二刑外,杖、徒、流均要行杖刑。杖刑原定一百、九十、八十、七十、六十下共五等,宋代行*折杖法,顺次改罚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下五等。元明以后复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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