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省

明初沿袭元制,境内分设一中书省直辖区,若干行中书省辖区。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年废中书省,以所领府、州直隶六部。宣德三年(1428)以后,全国府、州分隶于两京(京师,即北直隶;南京,即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一直隶或一布政使司为一省,合称十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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