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头

明清时官庄和旗地中所设之管理人。明代在一些皇庄、勋戚庄田中设有庄头,负责催收庄田子粒(即田租)。清代内务府、八旗官兵及王公宗室官庄之基层生产单位粮庄、银庄、豆秸庄、棉花庄中均设。每庄有壮丁五人、七人或十人,一人为庄头。康熙八年(1669),将庄头分为四等,区别等级,每年缴纳一定数量之租银、税粮或其他实物。五十五年(1716)定例,根据当差年限和完纳钱粮情况,酌授八品或九品顶带。乾隆三十二年(1767),天下庄头总计六百零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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