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

又名《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清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日(1896.9.8)中国驻俄公使许景澄与华俄道胜银行总办罗启泰在柏林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1)设立中国东省铁路公司,修筑和经营中东铁路,章程照俄国铁路公司成规;所有股票只准华俄商民购买;公司总办由中国政府选派;(2)合同批准之日起,十三个月内公司应将铁路开工,六年完成;(3)凡建造、经营、防护铁路及开采沙、石、石灰等项所需土地,官地则无偿征用,民地则按时价付钱。所需人力、车马,中国地方官应尽力满足;(4)俄国有权经此铁路运送军队、军械,唯不得借故中途逗留;货物经此路由俄入俄者免税厘,运入中国或中货运入俄国者,交进出口正税的三分之二;(5)自通车之日起凡十年内,铁路盈亏,公司自负,八十年后所有铁路及产业悉归中国,勿需给价。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有权给价收回,按所用本银并因此路所欠债项及利息,照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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