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学所

官署名。清末地方推广教育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府、厅、州、县均置。设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由提学使札派充任。选本籍绅衿若干充任劝学员。负责遵照奏定学堂章程,劝办小学,以逐渐推广普及教育。宣统二年(1910)改为府、厅、州、县长官办理学务之辅佐机构。设劝学员长一人,兼充县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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