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场制度之一。为防止两淮盐场透漏私盐、严加控制制盐过程的办法。雍正六年(1728)始行稽查火伏例,于各场严定产盐额数,灶户举火需由灶头向灶长领来印牌,悬挂煎舍;息火,缴还印牌。灶长立簿登记受领、返还印牌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