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特权和豁免   

各国根据主权原则,按照条约和惯例相互给予处于本国境内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官的特权和豁免。主要有:(1)人身、住所、办公处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2)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3)使用国旗、国徽;(4)不受驻在国刑事管辖,一般也不受其民事、行政管辖;(5)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的家属(与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外交官配偶以及未成年之子,未结婚之女)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我国于1986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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