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免役法    miǎn yì fǎ

亦称“募役法”、“雇役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宋*职役负担沉重。仁宗时屡议改革,若干地区曾行输钱免役。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将买扑酒税、坊场钱(酒税)、当役乡户的*免役钱以及坊郭等第户和原免役户的*助役钱作经费,募三等以上税户充役,并按轻重给酬。在京畿内试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司马光元祐元年(1086年)恢复差役法,但衙前仍用坊场钱募人充当。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


扫描版:「免役法」在《汉语大词典》第2011页 第2卷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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