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刑院

審刑院   shěn xíng yuàn
审刑院为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设详议官6人),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并归刑部。即1080年终止。存在期间,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
参见:审刑院
扫描版:「審刑院」在《汉语大词典》第5034页 第3卷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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