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下军州

辽朝以俘户设立的地方行政建制。凡诸王、公主、外戚、大臣、诸部以俘掠的人户建立的州县,即称之。亦称 “投下州”、“头下州军”。其长官,除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外,刺史以下皆由所属主人任命; 官位九品以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归主人,酒税上交上京盐铁司。一般设有州、县、军、城、堡等,即所谓 “不能州者谓之军,不能县者谓之城,不能城者谓之堡”。(《辽史·百官志四》)朝廷规定: 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建立州城,其余人等不许建城郭,所建州、县额数,由朝廷赐与,不得擅立头下。一般建在襟要之地,以上京道为最多。名称通常沿袭俘掠人户旧居州县名。其民户称头下户,多为汉人和渤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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