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官

官类名。王国既是政区,也是汉代至南北朝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之一。秦始普遍推行郡县制度,但在某种 特殊情况下亦有设国的,如《史记·张仪 列传》记秦惠王起兵伐蜀,定蜀以后,封 蜀君为侯,置相以治理其地。此实为汉 代王国置相的滥觞。秦王政八年(公元前239年)又以河西太原郡为嫪毐国,毐 伏诛后不复置国。汉代地方政制采取郡 国双轨制,汉初王国主要是异姓诸王, 其后皇室依次剪灭异姓诸王而代之以同 姓子弟,分立燕、代、齐、赵、梁、楚、 吴、淮南、长沙九国,朝廷直辖者仅十 五郡。其时王国大者辖五、六郡,王国内的政务全由诸王自己管理,设太傅辅导王,内史治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其设置均如朝廷。分封诸王的目的自然是为了拱卫皇室,汉初的安定局面以及平定诸吕之难,实亦有赖于同姓诸王的力量。不过封国本身包含着分裂割据的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王势力迅速发展,至文帝时已成尾大不掉之势。景帝时采用了晁错的削蕃政策,先后削去了楚国的东海郡,吴国的豫章郡、会稽郡,赵国的河间郡以及胶西六县归朝廷直接管辖。此后王国的疆域一般均比郡为小,不再领郡而直接统县。王国的官制也相应有所调整,景帝中五年(公元前145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王国之官均由朝廷任命,改丞相为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诸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减少其员额。诸王不甘心于自己的被削弱,爆发了吴、楚等七国之乱。平叛后,景帝将几个叛王的国土分封给许多皇子;对国土已被削减或新封的诸侯王则加强了控制。武帝时继续推行削弱诸侯王国的政策,颁布推恩令:诸侯王除了以嫡长子继承王位之外,还可以推恩将自己的封地分给其他子弟,由皇帝制定封号,另行划属于朝廷管辖的郡。这样,从王国里不断分出许多小的侯国,王国的封地就越来越小,势力也越来越弱。在王国官制方面,武帝降郎中令之秩为千石,改太仆为仆,秩亦为千石。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太傅为傅,省内史,改由相治民,职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此后郡与国为平行的行政单位,其属吏亦相同。至西汉末年,王国愈益衰弱,政权完全集中于朝廷。但集权之后,大权又落到外戚王氏手中,形成了王莽篡汉的局面。光武中兴,鉴于西汉诸侯王的叛乱与外戚篡权,一方面禁止后宫之家干政,一方面也限制诸侯王的权势,所以东汉诸王的封地比西汉小得多。明帝时更明确地提出封国以租税多少为准,而不以封地的大小为准,已渐无封土之实。东汉抑制了诸侯王,但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又不得不提高州郡牧守之权。随着牧守权力的日益增大,又演变为末年地方割据的局面。魏晋至南北朝,诸王逐渐成为虚封,仅有名义上的封国,不得过问封国政事,仅食租税而已。只有权臣、军阀的封国,其王国内的军民财政均由王国独立行使,在地方上形成一种特殊的体制,禅代之际,即以王国的组织取代中央,自曹丕代汉到隋文帝取代北周都是如此。可以看作是政权转移之际的一种典型形态。魏晋以后王国之官大体沿袭汉制而略有增损。南朝宋时王子王弟虽非都督亦置记室参军,自此以后,诸王既置国官又别置府官。据《隋书·百官志上》记载,梁皇弟皇子国官有郎中令、将军、常侍官。又置典祠令、庙长、陵长、典医丞、典府丞、典书令、学官令、食官长、中尉、侍郎、执事中尉、司马、谒者、典卫令、舍人、中大夫、大农等官。隋建国后,诸王完全是虚封,连名义上的封国也没有,所封国名均系历史上的地名,虚封中所食实封户数的租调均由内府支给。此后王国之官虽它地方政制无涉,然隋代仍是国官与府官并置,至唐代,诸王出閤,仍置国官。自玄宗以后,诸王多不出閤,国官亦渐废除。自宋代开始,诸王唯置府官,不置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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