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1)地方自治执行机关职员。清末举办地方自治,城镇自治的执行机关为城镇董事会,设总董一人,先由城镇议事会选举正、陪各一名,再由地方官申请督抚遴选任用,总理董事会一切事项;董事一至三名,由议事会选举,呈请地方官核准任用,辅助总董,分任董事会应办之事;名誉董事四至十二名,由议事会选任,参议董事会应行议决事件。各乡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称为乡董,由乡议事会选举,呈请地方官核准任用。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江苏省暂行市乡制,仿行清末旧制,设市董事会,在总董之下设董事与名誉董事。三年(公元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自治后罢废。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复行市自治制,在市佐理员之下设董事,称为市董,市辖各区亦设董事,称为区董。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淞沪市在市区督办之下设董事会,为市的自治执行机关,设专任董事和名誉董事,赞襄市长办事。(2)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初年在各县公款局置董事,协助正副局长办事。(3) 机关团体的职员。近代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为执行机关,董事由股东会就股东中选任之,如中国银行设董事九人,任期四年。其他团体如学校、慈善团体等亦多设董事以代表团体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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