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

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考试院公布《省县候选人检核办法》,规定县政府及省民政厅各设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办理各该省、县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的初审、复审及汇转事宜。省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民政厅长兼任,委员七至十三人,由民政厅长指派职员兼任,并得聘有关机关主管人员或地方著有声望人士二至五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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