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经费保管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于省政府。依照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布的《省水利经费保管委员会组织规程》,该会掌水利经费的筹备及保管,水利经费用途的监督及水利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设委员五至九人,任期两年;委员互推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各一人,任期一年(得连任),执行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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