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检查委员会

电影检查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三日公布的《电影检查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由教育部指派四人,内政部指派三人组成。其职权为检查本国制及外国制电影片,核发准演执照及出口执照,取缔不良电影片或定章议罚各事项。所谓不良影片,按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一月三日公布的《电影检查法》规定,指有损中华民族之尊严、违反“三民主义”、妨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与提倡迷信邪说者。本会公推常务委员一人,办理日常事务并召集会议。下设干事。书记各一人或二人,技术员二人,受常务委员的指挥,办理会务。检查影片时除请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派员参加指导外,本会委员均须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应陈请原派机关指派人员代表出席。本会每三个月应将工作情形呈报教育、内政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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