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监理员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八月八日公布的《交易所监理员规程》规定,凡设有交易所地方,置交易所监理员若干人,由实业、财政两部派充。监理员承实业、财政两部部长之命,依照《交易所法》及本规程的规定执行交易所监督、检查事项。因职务的需要得酌用办事员,其名额由实业、财政两部核定。监理员不得参加交易所买卖,违者以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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