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步院

官署名。五代置于诸州,掌刑狱之事,设马步都虞侯,以牙校充任。宋太祖开宝六年(973)改司寇院。参见“马步司”。


五代时州的审判机构之一。《唐六典》卷一记唐代各州司法参军的职务是“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是州的正式司法官。五代以来诸州均置马步狱,以牙校充任“马步都虞候”,掌刑法,称为马步院。实质上是侵犯各州司法参军职权而特别设立的一种私人衙门。其附设的监狱称为马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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