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爵

因罪削减爵位。汉朝削爵多指诸侯王、列侯。《汉书·王子侯表》: “(祚阳侯仁)初元五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


即削去爵位,为官员降罚方式之一。《睡虎地秦皇竹简·为吏之道》中指出,战国时期已用“五善五失”考课官吏,若有一失, 即可能被削爵; 其所犯过失若为犯上,还得被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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