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

在辽宁省东部,东临吉林省。属抚顺市。面积3921.2平方千米。人口34.2万,满族占56%。辖9镇、6乡。县人民政府驻清原镇。1925年以兴京、开原、柳河、海龙、铁岭等县析建清源县,归奉天省东边道辖,设委员公署,治八家镇(今清原镇)。“清源”意为清河之源。1929年因与山西省清源县重名,故改名清原,同时将委员公署改称县公署,属辽宁省。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0月建立县民主政府,归辽宁省专员公署(后称第三专署)辖。1946年国民党军队占据清原县,属辽宁省。1947年组成清(原)海(龙)柳(河)联合政府,归辽宁省第一行政专员公署辖。1947年清原重获解放,恢复原建制,清原县仍属辽宁省第一行政专员公署。1948年归辽宁省直辖,1949年属辽东省,1954年复属辽宁省。1955年属铁岭地区,1958年属抚顺市,1964年属沈阳地区,1968年复属抚顺市。1990年6月6日建立清原满族自治县(1989年9月7日批准)。地处辽东山地,河流为浑、清、柴、柳四大水系。属中温带湿润气候。农产高粱、玉米、稻、大豆等。森林资源丰富。矿产有金、铜、铁、铅、硫化铁、石灰石等。工业有机械、水泥、医药、化工等。沈吉铁路、202国道经此。古迹有清柳条边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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