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收继

其他 定婚后男死,由其弟继娶。《元史·典章》18:“未婚,男因病身死,欲令次男赵自当收继,不肯事,省部相度,终是已定妻室,亦合钦依圣旨,山叔收阿嫂事理,接续施行。”△多用于婚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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