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

比喻权势者自己为非作歹而限制百姓的正当行为。明朱宗藩《小青娘风流院·拘理》: “依你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 。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 ‘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 讳: 忌讳,禁忌。触:触犯,榜笞(chi): 用板子、鞭子打。宋代田登作地方官时,因避讳名字,全州一概谓 “灯”为 “火” 。元宵节放灯,四周的人都来州市游玩观赏,官吏张贴告示说,本州按照惯例放火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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