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欲取之,必固与之

固:姑且。 将要取得什么,就先给予别人什么。 这是一种欲擒故纵,以退为进的策略。语出《老子》三六章:“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按今本《老子》“取”作“夺”,据《史记.管晏列传》索隐引《老子》校改。)《新唐书.突厥传上》:“今仆械卷铠,啖以玉帛,虏志必骄,骄则亡之端也。故曰:‘将欲取之,必固与之’。”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四:“熙宁七年春,契丹遣汛使萧禧来言:‘代北对境有侵地,请遣使同分画。’文潞公、曾鲁公疏,皆主不与之论。时王荆公再入相,曰:‘将欲取之,必固与之也。’”一作〔将欲取之,必姑与之〕。义同。《战国策.魏策一》:“《周书》曰:‘将欲败之,必姑辅之;将欲取之,必姑与之。’”《李自成》三卷四一章:“宋献策明白了闯王的意思,也笑道:‘此即所谓,欲取之,姑予之’。”又引作〔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毛泽东《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关于丧失土地的问题,常有这样的情形,就是只有丧失才能不丧失,这是‘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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